建筑物名称不得“大洋怪重”

时间:2021-10-13 09:43:1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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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名称不得“大洋怪重”

建筑物名称不得“大洋怪重”


建筑物名称不规范现象将得到严管。市规自委官网昨天发布《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建筑物名称应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

规定出台前,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向属地规自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核准。然而,由于核准证仅在住建部门办理预售许可这一环节使用,项目启动阶段建设单位往往会准备一个或多个项目推广名,用于宣传和销售。

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现状地名中,存在“大、洋、怪”现象的不规范地名。现有法规和规范尚无项目推广名的管理规定,尚无明确的管理部门,管理上存在空白和盲区,亟需加强管理。

针对这些问题,规定明确,建筑物名称原则上以宗地权属为基本单位命名,总字数一般应当控制在3至6个汉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号。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

“大”指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洋”指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怪”指用字不规范的地名、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和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重”指与本市建筑物名称重名或同音。

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在申请“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批之前,可向区规自部门申请研究项目推广名,区规自部门组织区地名联席会议联合审查,并按照审查方案确定的项目推广名核发建筑物名称核准证。

核准证可用于办理房屋预售。建筑物名称核准后,应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核准的建筑物名。

规定提出,建筑物名称标志应设在宗地主要出入口或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电子地图也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建筑物名称核准的执行标准为《北京市建筑物名称使用标准(试行)》,新修订的《标准》将于明年发布实施。

编辑: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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